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我们 > 发展历程 > 广立信资讯丨从《民法典》视角,探讨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现代社会中,夫妻为厘清财产、法律关系而签订各种协议已是屡见不鲜。和睦家庭是稳固社会的基石,我们常倡导夫妻之间要相互忠诚呵护,共同维持婚姻长久发展,但却仍然难抵岁月逝水,爱意随着光阴消弥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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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约束彼此,很多人选择与另一半签订“忠诚协议”,以期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转化为具体形式,其中不乏可以落地执行的“金钱赔偿”条款。早在《民法典》颁布以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忠诚协议”的强制力即存在很大争议。那么在《民法典》颁布后,关于它的效力会否发生变化呢?本期,就由广立信律师事务所的梁健东律师与大家探讨一下。

案例


夫妻约定谁出轨谁赔50万


2017年8月,郑某和袁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10月20日,两人签署《婚姻财产协议》,约定今后双方因婚外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有关系暧昧的异性朋友,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应一次性赔偿对方5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2019年11月3日晚,袁某与婚外异性在一商务酒店有住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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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认为,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多次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依据《婚姻财产协议》袁某向其支付5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讼中,袁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其并不存在过错,不同意支付50万元损害赔偿金,其作为一名货车司机,巨额经济赔偿已远超其支付能力,且《婚姻财产协议》的部分条款涉及限制离婚自由,该协议应属无效。


本案系因夫妻一方违反婚内“忠诚协议”所引发的离婚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双方所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一、《民法典》施行前,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存在以下几种司法裁判思路:


第一种司法裁判思路:

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

003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令男方因违反“忠诚协议”而赔偿女方30万元,是承认“忠诚协议”的第一案,该案开创了法律作用于婚外情的先河。


在(2016)粤20民再1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杨某某与陈某某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夫妻忠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并且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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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为赋予忠实义务以法律强制力而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只要此种协议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就应当承认其效力。


第二种司法裁判思路:

不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


在2019年度江苏法院公布的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中,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


马某因李某出轨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因而不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


第三种司法裁判思路:

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19):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民法典》生效后,关于“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的探讨: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可知,该条款是关于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约定。

(二)又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可知,夫妻一方仅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进行了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虽然,该书并不是司法解释,更不是法律法规,对法院审理和判决是没有强制适用性的。但是,法院在司法审判时亦会参考该书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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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在现实中,夫妻间的“忠诚协议”内容五花八门,有些是有效的内容,有些是无效的,甚至是违法的。因此,对于婚姻忠诚协议效力的判断,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社会的普遍认知,综合多方面进行考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鼓励长久稳定婚姻、男女平等、重视家务劳动价值,通过汲取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力量,解决现实问题,完善了家庭的养老育幼功能。为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推出了一系列新的法律规范,例如,在协议离婚程序中增设了离婚冷静期,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完善等,对人民的婚姻家庭产生深远的影响。


特别声明

以上信息仅供一般性参考,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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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立信资讯丨从《民法典》视角,探讨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2021/6/21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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