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起源于千年以前,在历史的演变中逐渐发展繁荣。现如今,买卖合同已成为了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交易方式之一,小到柴米油盐、电器衣物,大到设备购置、物产购买,买卖的商品类型和形式也是五花八门。

而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关于买卖合同的风险把控尤其重要。今天,就由广立信律师事务所的贺红涛律师带领大家,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剖析其中的风险。
经甲厂家推荐,从2015年开始,A公司与B个人(甲厂家称其为佛山代理商)开始发生业务往来,初期业务的交易模式为:双方无年度采购合同,A公司逐笔向B发出采购订购单,B把货交付至A公司仓库,结算时由B凭送货单等凭证和A公司对账确认货款金额,再由甲厂家直接开具专票给A公司,A公司按票面金额付款至甲厂家,甲厂家再与B结算。
2017年,B个人成立C公司,并以C公司的名义直接与A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合同及交货、付款主体均为C公司与A公司),交易模式仍然是逐笔采购订单—交货—对账—开票—付款。

2018年年底,因车间多次投诉,A公司发现C公司提供的焊丝产品并非甲厂家的产品,双方发生争议,A公司在C公司法定代表人B个人协商时用录音方式固定了当时整个过程,录音显示B个人提议由A公司提解决方案并同意扣除该批次部分甚至全部货款,A公司经办人员称要上报公司层面决定。其后A公司经办人员并未上报,而是自行和B个人多次协商并调整方案,最后决定退回部分未用货物,并扣除已用部分产品的非正品差价。
该方案反馈至A公司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要求C公司先将退货金额及差价扣除金额先存入A公司借用的私人账户,然后再按发票金额直接付款,C公司不同意,多次与A公司协商未果。2019年4月,C公司起诉至法院,后经协商,A公司退货扣款,C公司撤诉。

A公司自2017年与C公司开始业务往来后,并非每次采购都签订书面采购订单。
即使签订了订购单,但是订购单内容不完整,缺少货不对板等商业欺诈、违反诚信原则或一般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
A公司仓库对进仓物品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标准不清晰。
争议产生后,A公司财务部要求先支付扣款至私人账户的要求不合法导致双方争议陷入僵局状态。
律师建议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而实务中货物买卖合同建议最好采取书面形式。书面买卖合同的正确签订能够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书面的买卖合同内容应该包含型号、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质量标准、验收方式、违约责任、商业贿赂的责任等相关条款。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应完善客户档案和管理手续,完善交易手续,包括合同、委托付款、委托收送货等手续。

2、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合同主体的审查
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可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系统进行验证真实性;主体是个人的,应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原件核对,留存复印件。可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查询签约主体的涉诉情况;
货物的具体情况
应当约定具体的货物型号、名称、数量、单价、总价、是否含税、包装方式、质量标准、验收方式等,避免以笼统的方式书写;
付款条件的约定
合同的价款一般写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以确保金额无误。履行过程中,可能会衍生出其他杂费,则要注明是否包含税金、运费等,付款时间要明确。
违约责任的约定
应该具体可行,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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