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强化和道德的淡化
近几年,社会现象中的两类颇为引人注目,一类是“名人官司”,另一类是“普通人维权。”前者诸如名人之间因各种私人的、非私人的或情感或财产或名誉等各种恩怨对簿公堂的新闻,从国外到国内都是一般的热闹;“普通人维权”也越来越常见,从打工族向老板讨薪,到小区业主集体诉讼房屋发展商,再到出嫁女争取自己原籍的分红权等等,也是你来我往。不知不觉中,经过中国经济改革三十年的酝酿和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似乎觉醒了。越来越多的人拿起法律武器,去争取自己的权益,去讨个说法。“我去告你”一语,甚至已成为了人们谈笑间的调侃。于是有很多人说:“中国人的法律观念真是增强了,所谓‘生不入官门’这一古老传统,终于被打破了”。
与名人和普通人的法律观念的提升形成对比的是另一专业群体—中国律师的“法律事故”率的增加。本来,在越来越多名人、普通人打官司,人们的法律观念普遍提高的情势下,应该给律师们创造了更多的显示自己才华的机会和显示法治力度的机会,律师们似乎理所应当地成为法律坚定的信仰者。然而,不少律师却因违法违纪行为,卷入了是非的漩涡,其中被媒体曝光的绝非少见。近期的是广州律师马克东因涉嫌诈骗辽宁毒枭100万元在营口受审,而其他律师违纪违法行为,诸如“打白条”收取律师费,或为“包打赢”行贿、作伪证等,轻微的,内部通报批评,严重的已公之于众。律师的社会形象,从原来的“公平、公正、公义”,仿佛沦为了一件“法律商品”:“金钱、价格、交换”。
然而,笔者认为,无论是对中国人 “法律观念增强”的乐观评价,还是对律师形象“金钱至上”的悲观届定,现在都言之过早。这一矛盾现象,更为重要的是促使我们更加理性地思考和评估当前的社会现象和当前的中国人,以及当前的中国律师。人们越来越多地用“打官司”的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是基于对法律坚定不移的信任,还是因为无法从道德的平衡中找到答案,不得不为之的一种选择?而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律师,是因为深谙法律的空隙,同时又轻视道德的约束玩弄法律而导致失足,还是因没有更高的社会规范而淡化了对法律信仰热情而失落。中国人是不是“强化了”法律,而“淡化了”道德?
现代法学理论中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要分析这个问题,就无法回避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这似乎是一个老生常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可以先概括如下。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存在的两种主要形态。道德可以简单概括为生活在这一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证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一般不诉诸文字,比较原则、抽象、模糊,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而法律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统治集团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反映了统治集团的道德,通常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并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道德与法律有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没有亘古不变的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法律。首先,法律包含最基本的道德。法律主要规范的是社会有争议的道德的内容,例如不得暴力伤害、不得欺诈谋利等。而对于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例如,博爱、无私、信任等,是不可能以法律形式规范和衡量的。其次,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没有道德基础上的法律,没有人们共同认可的标准作为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同时,执法者和守法者道德观念的增强,又会对法律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另外,法律和道德也会相互转化和补充。有些道德因其重要性而被上升为法律明示,而有些法律因其不合时宜,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和道德互有区别,互相补充,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
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中国传统意义上的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与在前文所描述的现代法理中所述的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古代中国的治国之本,提倡的是“德治”而非“法治”。其中的“德”与现代意义上所讲的“道德”的外延和内涵都不完全对等。中国古代的“德”,主要是儒家和道家思想结合的产物。自汉代董仲舒“独尊儒术”后,主要以儒教“礼”、“法”为基本框架,同时混以老庄清静、无为而治的主线。在制度的制定方面,以儒家理论为基础,在三纲五常的教条下建起一整套统治的制度,甚至有时还直接以儒家理论为断案的依据,例如《春秋决狱》等著作中所反映的;在保障制度实施方面,强调个人的发自内心的修身为主,不主动、不积极,宁静存节守志。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德”,其外延和内涵远比我们今天所讲的“道德”要深远得多,不仅包含了现代法理概念中的“道德”的概念,还包含了相当一部份现代法理中“法律”的要件。
而中国古代“法”的概念,与现代的“法律”的概念相差更远。中国几千年的农业文化基础,在中国人的心目中,“法律”的概念是与中国儒家“法”、“礼”, 宗族、血缘、道家的无为等观念顺其自然等纠缠在一起。中国古代的“法治”,更多的时候,只是为实现 “德治”的具体的措施或条文。所以,中国古代的法律,很多时候只有“律”,而没有“法”,并且体现出“刑民合一”的特点,例如《大清律》。至于宪法等基本法,更是闻所未闻。(当然作为封建社会的古代中国,是不可能滋生出资本主义民主基础上的宪法的。)显然,中国古代的“法律”,与我们现代所说的:“法律”、“法治”的精神、深度、完整性以及影响力相对照,只有不大的交叉部份。我们现在所提倡的全部的真正的“法治”精神和所提及的法律概念、模式、框架,均来于源于西方,而绝非脱胎于中国传统。这,在学术界已是定论。
中国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的法律信仰和道德信仰
现状下的中国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远非上文中的笔墨可以概括。中国在经济发展三十年,走过了西方三百年的路,取得的成绩举世震惊。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一方面,国人逐步意识到原来以农业经济为基础形成的各种观念已经很不适用,例如,无为、守志等,市场经济的规则正深入人心,例如,竞争、速度等;而另外一方面,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配套的其它的理念,例如平等、信任、民主等,恰又是传统的道德或法律中不甚清晰的部份或是根本空白。在这样一个新旧观念互相斗争的时代,中国人有暂时的思想上的混乱和迷惑非常正常。
中国近几十年内建立健全了许多的法律和制度,一方面充分体现了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主导力量之一,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国家繁荣,另一方面,又何尝不是为了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为重新建立一套社会规范或言道德基础而进行的努力呢?不过,因为中国长期强调“德治”,法治的观念培养比较淡薄,短短的几十年,很难建立起对“法治”权威的崇拜,以及对法律的信仰。因此,面对越来越多以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现象背后,与其说源于对法律威严的无限信任,毋宁说是因为道德的淡化,使人们不能向“最底线的道德”的“法律”去寻帮助。例如曾经在媒体上轰动一时的某著名的播音员与某女士的纠葛,究竟是一个无耻的阴谋,还是两人间确有恩断义绝之事呢?单单凭法院“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的薄薄的裁定书,是无法解释所有背后的一切,也无法给人们一个谁是谁非的答案。然而,这样说并不是要给国人一个 “法律不可信” 的借口而去破坏人们对法律脆弱的信任,而是强调在建立对法律信仰的同时,还要重扶国人对道德的信仰。只有当法律信仰和道德信仰能同步或同样坚实时,社会规范才会完整和良性互动。单凭其中之一,都无法承载社会发展的需要。
中国律师的修身:法律信仰和道德信仰的和谐
作为中国人一员的中国律师当然也不可能脱离中国人共同面临的困惑,与普通人相比,他们在法律信仰与道德信仰的矛盾,更为深刻和痛苦。
首先,中国律师是较早进入市场经济的群体。现在的律师绝大部分是合伙制,合伙人也就是人们平时所称的“老板”,被市场无情淘汰时,也只能向隅而叹,没有什么组织作后盾。因此,中国律师在市场经济的磨砺下,深谙其中的苦乐。其次,中国律师是最早实现专业化考核的群体之一。其整体的法律素养、业务素质在中国专业人士中是相当高的。自1986年始,必须通过统一的国家考试后才能取得律师资格,而考试的强度和难度,远远超过了二十年前的高考。而作为法官和检察官这些从事法务工作的其他群体,直到2002年,才开始要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资格。正因为中国律师普遍具有的专业素养,使得他们比更多人的深刻了解中国法律的现状,以及中国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之间的差异。中国律师是法律工作者的同时,又是靠提供法律服务谋生的普通人。因此中国律师经常陷入是恪守法律,还是为谋生而“改造法律”、是以能深刻了解的最低的道德标准——法律来立世,还是以更高的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道德准则来做人的困惑中。
在面临法律信仰和道德信仰的困惑时,律师更应该率先修身。这是完全有必要和有可能的。首先,正是因为中国律师较早面临这两方面的冲突,有长时间的思考,才具备了有改变和提高思想的前提。其次,中国律师是法律界的精英,更是社会中产阶层的代表群体之一,身上肩负的,不仅是作为法律人的责任,还有更多的社会责任。律师的工作,并不是简单地为自己谋生,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他们的每一句话,每一个案件,都是中国法律的形象代言人。因此,律师绝不能仅以遵守了“道德底线”的法律沾沾自喜,反而应该时刻以超越现有的法律,以更严格、更高尚的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真正理解和运用法律和道德的互动的关系,为中国普通民众传递“道德”、“法律”统一的信息,起到法律的传播者和道德的建设者的作用,做到“仰无愧于天,俯无愧于民”。建立如此坚定的法律信仰和道德信仰,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也绝不是一件困难的事。 如果说这是一个远大的目标,不知从何下手,那么就从事事遵守法律规定、尊重职业规范、时时以法律代言人自省等一点一滴的行为做起,让这涓涓细流,去最终汇成和谐欢乐的海洋。
200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