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文经禅城区法援处推荐,发表在2006年第三期的《佛山市法律援助信息》刊物上,还作了题为“无钱也能请律师”的编者按:请律师要钱,没有钱的困难群众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在禅城区不复存在。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我区广大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并已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支主力军,承办了大量法律援助案件。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推进和谐禅城建设中,涌现了不少感人至深的事例,取得了良好的个案效果和社会效果。请看一位律师承办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手记。
在2006年的新年伊始,我们受禅城区法律援助处的指派,为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受害人陈某提供了法律援助,进行了该案的准备材料、起诉及参与庭审等民事代理活动。
本案的受害人,家住四川省仪陇县铁山乡龙呈村六组5号,自2003年6月随其长子到佛山打工,从事建筑业临时工作。2005年7月28日,受害人骑自行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与汾江南路交叉路口,并横过该路口时,遇何某驾驶的小货车[该车的车主为重庆某运贸公司(法人)的分公司(分支机构)]沿魁奇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小货车右前角与自行车右后侧及受害人身体发生严重碰撞,造成受害人颅脑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嗣后,交警部门在无法查证双方是哪一方违反了交通信号、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不能确定双方于事故中的过错的情况下,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好以“无法认定双方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的结论作罢。
我们乐意接受了法援处这一指派,并第一时间与受害人的长子取得联系,了解本案的案情,着手准备资料及搜集有关的证据。在与受害人长子的交谈中,得知由于在佛山生活的开支及花费较大,为节省开支,受害人已被送回老家疗养(现受害人已半身瘫痪、不能言语,属四级伤残)。为使受害人的长子能继续在外打工赚取微薄的薪水维持一家三口的生活(受害人的妻子已在12年前去世),在家读高中的次子不得不辍学在家照顾受害人,现一家的一年的收入仅有7000元,经济极为困难、生活极为艰苦。而受害人这次的受伤,更可谓是雪上加霜,令这一家人陷入了困境。得知这一情况,我们已被受害人这一境况所深深打动及深表同情,觉得一定要尽自己的能力帮助受害人争取应得的权益,这不仅是完成法援处交予的任务,更是自身作为一名律师、法律工作者应尽的社会义务、社会责任及一份良心的驱使。
在认真分析了手头现有的证据后,我们决定将肇事司机、肇事机动车车主及保险公司一同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确保受害人债权能最终实现。同时,认为尚有两项赔偿项目可以争取,第一,由于受害人的伤残已达四级,肯定存在终身护理的问题,因此建议受害人进行护理等级评定,作为终身护理费的索赔依据;第二,虽然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但自2003年起已在佛山居住及工作,如可搜集到有关受害人已在佛山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据,则受害人的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就能按建筑行业及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从而获得更高的赔偿。因此,我们指导受害人长子提供并搜集可以证明受害人在佛山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据,如提供受害人工地出入证等证件、到受害人工作单位开具证明、要求出租屋屋主出具租房居住的证明等。在这一过程中,单位负责人及出租屋屋主碍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答应出具证明或不答应出庭作证,我们便不辞劳苦多番与他们联系,曾两次夜晚上门劝说他们打消顾虑。虽然最终未能取得公司出具的证明、屋主亦未能出庭作证,但我们所做的工作还是得到了当事人及其亲友的认可和赞许。
接案后,我们迅速草拟起诉状、计算各赔偿项目金额、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到法院立案。由于受害人已根本无能力再先行支付八千多元的诉讼费,我们为受害人向法院提出了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并得到受诉法院的准许,使本案能顺利立案、顺利审理。在开庭审理时,我们作了大量、充分的准备,在法庭上发表了有针对性、有说服力的代理意见。
庭审后,本案再生波折。本案的主审法官告知我们:其庭务会有其他审判员提出观点,认为:本案肇事车的所有人是一家分公司即法人的分支机构,其在法律上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因原告起诉未将该法人列为本案的被告,现请原告补上一份放弃对该法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声明(做笔录)以利本案的操作,也就是判决时判由该法人的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考虑到法院如果这样操作,将会对受害人债权的最终实现十分不利。据悉,该法人的分公司经营状况极差,连年亏损;肇事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元,而原告方的诉讼请求金额远超这个数额,假如肇事者司机、保险公司均无力赔偿,那放弃对该法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岂不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为此,我们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时与主审法官联系并提出了我们的意见:本案的判决中不应有原告表示放弃对该法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内容,理由是,第一,该法人的分公司属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即为该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其作为本案被告是适格的;第二,该法人的分公司既然为本案的被告,本身就是原告对该法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更何况,该案判决生效后,假如作为被执行人即该分公司无力赔偿,则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原告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该法人为被执行主体。这就有利于受害人的权利的实现。据此,我们恳请人民法院在本案判决书中不能载有原告对设立该分公司的法人放弃行使赔偿请求权的内容。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本案历经三个月后,受诉法院终于2006年6月中旬作出一审判决,判由三被告向受害人支付合共24.9万元的赔偿金,其中因我们提出建议而增加的终身护理费这一项诉讼请求的金额达12.9万元,这是受害人及家属意料之外的一笔赔偿金。对本案的如此判决结果,受害人及亲属感到十分满意。承办本案,不仅尽到了一名律师、法律工作者应尽的社会义务——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其中一员争取了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自己积累了一份宝贵的办案经验。看着受害人家属拿到判决书后那种高兴笑容、听到受害人亲属对我们的感激话语,那份成就感、自豪感、光荣感由心底油然而生。承办本案,虽然没有得到当事人的分文报酬,没有接受当事人的任何礼请,但心底里却有十分满足的重大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