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法速递 > 积极参与 营建和谐 --- 当前律师为珠三角乡镇村(居)担任法律顾问的作用、问题和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珠江三角洲地域作为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的排头兵,经过二十多年的摸索和发展,农村管理、经营体制的变革和工农业经济增长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媾变,农村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形成了工商业为主、特色经济农业为辅的经济结构新格局。而农村基层自治机构、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法律服务市场需求,也因此具有了鲜明的地域和时代特色。表现之一,就是乡镇基层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普遍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以佛山市顺德区为例,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司法局的统计,至2007年8月31日止,该区198个村(居)当中,93个村(居)已经聘请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占全部村(居)的46.9%,这个数字仍在不断增加之中。“有问题找律师顾问”,已经是珠三角村居干部乃至普通农民/居民的普遍共识。律师队伍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珠三角乡镇农村发展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问题和挑战。

 一、律师担任农村村居法律顾问的主要作用。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到国家存亡、改革成败的根本性问题,正如胡锦涛主席所指出的那样:农业丰,则基础牢;农村稳,则社会安;农民富,则国家昌。没有农业的基础保障,就不可能有国家的自立和工业的发展;没有农村的稳定、进步,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面繁荣;没有农民的衣食无忧,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幸福小康。律师队伍在向乡镇农村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是应聘担任村居常年法律顾问之时,如何结合职业特点,积极拓展社会功能,完成自己的神圣使命, 其基本要求和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弘扬法制精神,为新形势下的农村乡镇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加快建设农村经济,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珠三角得改革先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较早,农村工商业、经济农业发展迅速,构成了所谓有鲜明珠三角特色的“新型农村经济”。产业化成为发展农村经济的新课题。相当多的村居利用土地资源发展实体产业,为农民的富裕开辟了一条捷径,也带来了如何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问题。这些实体管理者的法律意识相当淡薄,处于自发管理状态的农村集体产业亦迫切需要具有良好专业素养和法治观念的律师的鼎力相助。律师要把服务新型农村经济为重点,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征用、土地资源利用、承包经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镇企业经营和管理、农业科技发展等提供法律保障,发挥应有的作用。并通过建立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形式的长期的稳定的结对关系,向村居提供系统、专业、具体的法律服务工作,为农村村居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同时,利用稳定的业务交流沟通途径,传播法治精神,努力提高基层村居干部、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这是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为形成崇尚法治的良好的社会氛围发挥积极作用。

2. 疏浚社会矛盾,成为农村乡镇和谐建设的法律桥梁。构建和谐社会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只有创造和谐的农村环境,才能谈得上发展新农村,建设新农村,而稳定的农村环境的创造要靠法律和法治的力量。当前,随着农村城市化建设进程的推进和农村改革步伐的加快,珠三角农村社会的矛盾日趋错综复杂,仅靠传统的诉讼、仲裁解决矛盾和纠纷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调解、商谈、对话等非诉讼手段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保持社会各种利益的平衡,律师对此有天然的优势和义不容辞的责任。律师应该充分利用其较强的社会公信力,积极深入村居,引导广大基层干部、农民群众在遇到矛盾时,自觉地在法律范围内解决,有理也不能违法,充分发挥律师疏导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减压阀”和“避雷针”的作用。律师必须以缓和、疏浚、化解矛盾为业务工作的优先选择,以排解纠纷、平息冲突为己任。特别是对有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律师的参与、调解和疏导显得尤为必要。

3. 促进沟通,起到政府和村居之间的媒介和传导作用。社会成员之间充分沟通,各阶层的要求得以顺畅表达,是和谐社会的应有状态。律师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管理资源,应充分发挥其在促进社会成员相互沟通、反映各阶层要求方面的媒介与传导作用。首先,通过律师广泛的执业活动,传导政府的方针政策,把政府对社会管理的要求传达给村居公众。其次,运用律师特有的执业方式,正确、合理地表达村居干部群众的诉求。对于涉及多数人利益、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问题,律师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在涉及农村、农民的重要政策的听证、论证或讨论过程中,律师也可以充分收集、反映并表达村居人民群众的意见。

4. 扶危济困,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是律师的天然职责。困难群体能否有效、及时地实现自己的正当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公平与正义能否得到维护,关系社会的稳定与安宁。即使是在经济发达的珠三角,也存在农民群众请律师难的问题,因经济困难无法得到法律帮助的情况越来越突出,急需法律帮助的人越来越多,近年来佛山申请法律援助个案的数量逐年增加,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这都是因为农民这个特殊的群体特征所决定的。应该看到,农村的法律资源相对不足,影响了农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村居的常年法律顾问,即与对应村居建立了良好、稳定的工作关系,律师常常深入到村居内,提供与村民、居民面对面开展法律咨询、送法下乡、以案释法等多样化的法律帮助,对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农民群众减少或免除律师费。特别是对关乎民生利益的涉农集团诉讼案件,进行法律帮助,认真参与,努力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当前律师担任农村村居法律顾问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1. 法律服务总体市场需求的复杂化。随着珠江三角洲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深入,珠三角农村经济社会体制的大转型,增加了律师工作的难度:一方面,伴随着我国推行村民自治、农村集体股份合作制度改革和“村改居”的逐步深入,传统的农村管理体制和机制逐渐被打破,但新的管理体制和机制还正在建立、健全、完善之中,新旧交替时期的特点,就是客观存在的管理空洞和混乱;另一方面,农村“三化”过程的推进,使农村生产结构和农民就业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群众诉求利益的主体意识明显增强,农村利益格局进一步分化调整;第三方面,因为农村历史遗留问题多如牛毛,例如宗派对立、征地拆迁、村务管理、干部作风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明显增多,基层政府和农村自治组织对于维持农村稳定的工作压力较大。这些客观变化,反映了当前的经济社会转型期间,既是建国以来农村群众得到权力、实惠最多的时期,又是各种矛盾相对较多和社会问题相对集中的时期,同时,也是律师服务越来越复杂化的时期。

2. 农民和村居干部思想观念的变化对法律顾问服务提出了新要求。一方面,随着农村文化教育事业和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群众学习政策、了解信息、掌握知识的渠道越来越广,反映情况、表达民意、诉求利益的手段日益多样化。另一方面,部分当事人在民主意识、参政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的同时,集体意识、大局意识和法制意识却没有随之提高,相反,在诉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还出现了“只讲民主不讲法制”、“只讲权利不讲义务”的现象。更有极少数群众还产生了“以闹维权”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思想,在个别人的操纵下,动辄采用过激乃至违法方式进行利益诉求,给基层律师服务增加了难度,为农村社会埋下了不稳定的隐患。

 3. 传统律师综合素养和服务手段的限制,削弱了律师服务的感召力。近年来,律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虽然有了较大提高,但在新形势下仍表现出几个方面的“不适应”:一是思想观念上的“不适应”。部分律师社会责任观念淡薄,不愿意承接琐碎复杂的村居案件,不愿意与群众面对面地谈心、实打实地交流。或者对和谐社会的建设认识不足,恶意挑讼、激化矛盾。二是知识素质上的“不适应”。一些律师平时不注意学习掌握政策,了解科技法律知识,做律师服务存在知识“恐慌”症。三是工作方法上的“不适应”。个别律师习惯于靠空洞说教和“见一步走一步”的工作方式来做律师服务,方法简单呆板,甚至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只管收钱,整年不见”等突出问题。四是工作能力上的“不适应”。个别律师业务能力不强,办法不多,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法律解决方案,导致律师服务威信不高,说服力不够。 

4. 某些基层政府行政部门对律师行业的偏见,挫伤了律师工作的积极性。由于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涉及乡镇村居组织、农民与基层政府发生矛盾、冲突、甚至诉讼、仲裁的业务中,某些政府部门人员意识不到律师的职责分工和社会责任,片面认为律师就是“麻烦制造者、与政府部门对着干”,对代表另一方的律师百般刁难,不屑一顾。甚至在明知己方有错的情况下,不积极寻求商谈化解之道,动用各种途径,对律师工作施加不恰当的压力,严重挫伤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积极性。

三、对律师胜任农村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对策: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律师以包括担任村居常年法律顾问的各种形式,积极参与新时期形式下的农村乡镇经济建设,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而村居律师服务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思想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是一门学问,又是一门艺术。做好新形势下的村居法律顾问,关键要从解决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问题入手,认真研究新时期村居形式的新变化、新特点,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村居律师服务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切实增强村居律师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 律师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培养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律师不能只重经济效益,更要注重社会效益。仗人间义,依法扶助弱者,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做好一个村居法律顾问,应该从政治的高度来看待服务“三农”问题,首先要有“感情”。要懂得将心比心,以心换心,带着真挚深厚的感情去做工作。既要深入村居,又要贴近群众,既要教育群众,又要服务群众,想方设法帮助群众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土地资源利用、就业保障、邻里纠纷等民生法律问题,以真情赢得群众的信任、支持和拥护,不断增强村居律师服务工作的感召力和亲和力。

2. 律师应该严格依法办案,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律师作为一个以法律知识为社会和公民提供服务的特殊职业群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才能获得服务对象的充分信任,获得社会的尊重。职业道德素质的核心是诚信,如果律师不讲诚信,不择手段,不仅影响律师业自身的发展,而且还会影响司法公正,影响国家的法治进程。当前,农民还是一个弱势群体,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依赖性比较强,如果律师的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对新农村建设影响深远。作为律师,办事要讲“规矩”。坚持依法办事、诚信办事,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凡是涉及村居当事人利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在做出法律评估和建议时,或在解决有关村民群众利益诉求矛盾纠纷时,都要严格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不能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为求得一时一事的解决而引起新的矛盾。

3. 律师应该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珠江三角洲乡镇经济的发展趋势,对律师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律师行业是智力密集型行业,律师服务靠质量取胜。而服务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业素质的高低。特别是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调整,农村出现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利益需求的多样化及矛盾复杂化的新情况,这些也对律师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作为在基层工作的律师,不仅要有甘于吃苦、甘于奉献的精神,更要有良好的法律业务素质,要有“本钱”。俗话说“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学习法规政策、通晓法规政策和熟练运用法规政策解决问题,这是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的基本功。当前,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农民群众学习政策、掌握法律的途径非常广泛,许多基层干部群众对于企业管理、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征地拆迁等法规政策知识的了解一点也不少。如果律师在政策法规的学习上不能做到先人一步、先入为主,不注重给自己经常“充电”,那么就很容易落后于时代,做工作时就很容易被当事人或对方“将军”,经常陷入被动,损害自己和整个律师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4. 律师应该与时俱进,积极寻求新的法律服务方式和途径。因应珠江三角洲社会、经济的巨变,律师服务要有“新招”,工作方法要灵活多变,因势利导。一方面,要善于用普通干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信得过的方式与当事人进行交流沟通,善于换位思考,积极主动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解疑释惑。另一方面,要善于通过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言之有物的讲座、演讲、交流等普法宣传活动,引导群众在广泛参与中增强民主法制观念。三是工作的手段要多。要改变以往那种“顾问顾问,顾而不问”的被动工作方式,大胆创新服务工作载体手段,充分运用法律理论宣讲、组织村民代表培训、定时发放法律联系内部刊物、建立与村居定期交流机制、进行网络法制宣传等多种形式,切实增强村居律师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 律师应该建立、加强与村居所在基层政府的联络沟通机制。作为村居法律顾问,律师要善于“借力”、“用力”。一是要借法规政策之力。尤其是要学习、掌握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统筹城乡发展、助农惠农政策,因地制宜,协助和保障受服务的村居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二是要借领导之力。对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例如个别重大征收拆迁个案、工程项目建设、历史遗留老大难纠纷等,律师在不影响当事人隐私和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该主动向上级领导和基层党委、政府多沟通、多请示、多协商,以取得基层党委、政府领导的大力支持,帮助其尽快解决问题。三是要借部门之力。对一些牵涉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难度较大的工作,律师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通过积极协调沟通,形成推动工作的整体合力。

 总而言之,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作用巨大,只要适应形势,积极参与、拓展服务,完善体制,提高素质,律师必将在这个领域中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2007年9月         


积极参与 营建和谐 --- 当前律师为珠三角乡镇村(居)担任法律顾问的作用、问题和对策
2010/10/26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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