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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网络购物(简称网购)时下成为很大一部分人尤其是文职、白领等一族常用购物方式。网购具有省时、便捷、时尚等特点使其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但是,网购的卖家经营场所的虚拟性、异地购物、消费者未能对商品现场检验,又给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带来一些不便和疑惑,本文尝试对网购作思考与探讨,以期有助于加深消费者以及相关人员对网购的认识。


 认识网购,剖析网购中各个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消费者购物,关注的主要有二:一是就意向所购的商品的质量问题,如出现了异议、纠纷该如何处理;一是资金(购物款)支付是否安全,保存在网银、支付宝等的一些电子货币该如何防范损失,发生了损失后,该如何主张权利。下面,本文就以上方面作进一步探讨。


 一、网购的法律主体及关系

1. 商家与网络购物平台。商家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一是通过现场面对面的要约、承诺进行;一是通过网络。商家通过网络发布商品销售要约,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承诺(选购),再由商家交货,此为网络交易,相对消费者来说,就是网购。商家通过网络发布销售要约,与网络购物平台有两种类型的关系,一是商家自建销售网络购物平台,利用自身的人员和技术对网络购物平台构建、维护;一是商家通过协议,借助一些知名的独立的网络购物平台营运商提供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销售要约。在第一种关系中,商家即是网络购物平台运营商;在第二种关系中,商家与网络购物平台运营商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依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商商贸发〔2011〕119号)文件的意思,此时的网络购物平台运营商承担着市场主办方的角色。商家只是购物平台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平台中众多成员中的一员,网络购物平台运营商对商家的资格、商家所提供销售的商品的质量、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等具有相当程度的审查、注意义务。

2. 网络购物平台与消费者。消费者网上购物,商家或者网络购物平台提供者一般会要求消费者注册为该商家或者网络购物平台提供者的会员。取得会员资格后,接受该商家或者网络购物平台提供者的会员协议约束,承担会员义务,行使一定的会员权利。

当网络购物平台为商家自建销售渠道时,消费者与网络购物平台的关系即为与商家的关系,因为,商家即为网络购物平台运营商。具体到网购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即为卖家与买家的关系。在商家通过协议,借助其他独立运营商(如淘宝网)的网络购物平台进行销售商品时,消费者购买商品是在该独立的网络购物平台运营商提供的交易平台进行的,此时,消费者进行网购将同时产生与商家的关系和网络购物平台提供者二对不同的法律关系。消费者与该网络购物平台提供者的关系,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商商贸发〔2011〕119号)的规定,如网购消费在购物过程中发生纠纷,发生赔偿的,基于市场主办方的角色,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该网络购物平台提供者须承担先行赔付以及其他责任。

3. 商家与消费者。商家与消费者的关系,实质上就是买卖合同关系。与传统的买卖合同关系不同的是,在网购中,买卖的完成是借助网络来完成的,鉴于网络买卖的异地性特征,买卖双方各处一方,买卖合同成立、履行完毕,双方也许不曾谋面,对对方的资信、对选定商品的质量、支付能力了解比较少,存在着额外的交易风险。此时,商家的合法守信、售后服务、质量保证等对网购消费者来说,显得尤为重要。而网购一族,选择正规的商家与较好声誉的网购交易平台,对降低交易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

4. 消费者、商家与物流配送公司的关系。网络购物中,消费者须自己选定配送方式,在清楚网络购物平台列明的运费、送货期等情况后、由消费者在商家提供的若干物流(配送)公司目录中,点击选定特定配送方式的物流公司,其实就是消费者对物流公司配送服务、收费等要约内容的承诺,因此消费者与物流公司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商家与物流公司中,由于商家通常要求配送的物流公司取得签收回单,或者代收货款,以及在消费者拒绝签收的情况下,退回商品。因此,物流公司是为商家完成一定的事项(取得购物者的签收回单、代收货款或退回物品等),而向商家收取服务费或者获得商业机会,因此,商家与物流公司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


二、网购的支付与风险

网购过程中,对消费者来说,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支付货款,很多网购一族都会担心,自己的支付是否安全,会不会因为支付而泄露资金账户,对资金安全是否构成威胁。

目前,网购常用的支付方式有两种类型:一是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一是网上银行直接支付。常用的支付手段有支付宝、财付通、百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就是消费者在网上购物过程中,选购货物后,从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划转到网络购物平台服务商的支付宝账户上,待消费者签收货物再在网上确认支付后,货款再从支付宝支付给商家账户,由商家从支付宝取得货款。如淘宝网,通常就是按照此种支付方式完成支付过程。网上银行支付,就是网购中,由消费者直接将钱转账至商家提供的网上银行账户,由商家从自身的银行账户中取得货款。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选择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方式,须消费者注册成为支付宝会员,接受会员协议的约束,履行支付宝会员的义务,方可行使权利。但由于支付宝会员协议的约定支付宝公司不承担支付宝账户资金的安全与存管,消费者是免费注册会员。资金的安全问题还得通过消费者自身密码进行管理以及及时升级个人电脑的杀毒软件进行维护。因此,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安全风险须由消费者自行承担。通过网上银行直接支付货款给商家的,网上银行账户同样由消费者自行管理,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承担被盗等风险。为了防范支付宝或者网上银行被盗、冒用,消费者可以适量控制网购账户的资金量和存放时间。一般情况下,存放时间不宜过长,资金不宜过多,支付时即时存入。出现资金账户被盗、冒用的情况,用户会员应报案,为公安机关提供尽量多的线索,协助破案。


三、网购中几个重要问题的法律分析

从以上的考察,我们大致了解了网购法律主体的关系,基于以上分析,本文下面就消费者在网购中常遇到的问题作进一步分析,以加深读者对网购各个重要环节的认识。

 1. 发货与签收。发货是指网购消费者选购货物后,由商家按照消费者选择的配送方式,将商品交物流(配送)公司运交给消费者。按照网购的特征和消费者与物流(配送)公司的关系,发货是商家履行与消费者订立的买卖合同的义务之一。发货完毕,视为商家已经交付货物。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商品所有权、货物的损坏、灭失风险发生转移。货物由物流公司运交消费者时,由消费者在送货单上签名并接收货物,即为签收。物流公司送交货物给消费者签收,是物流(配送)公司履行其与消费订立的货物运输合同的义务。

2. 商品在配送过程中风险责任分摊。如前所述,通常发货即为商家交付商品,商品的所有权与损坏、灭失风险由商家转移至消费者承担。发货还代表着商家按照消费者的选择,将货物交物流公司运输,消费者与物流公司的运输合同成立、生效。如商品在物流公司运输的过程中,出现损坏、灭失,运输迟延的,物流公司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也可以基于对商品的物权,向物流公司主张侵权(物权)的责任。商品被损坏、灭失或者运输严重迟延的,达到解除运输合同程度的,消费者可以拒绝签收,由物流公司将商品退回商家,商家与物流公司的关系按双方委托合同的约定处理。

3. 商品质量不符合货物说明或者约定。 商家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货物说明或者约定,存在着两种情形,一是尚不构成根本性违约情形,消费者不应该拒接签收,其可以通过买卖合同的凭证(如:订单记录、电子支付账单、签收的回单等)向商家主张违约责任;一是商家交付的商品根本性地违反了双方的买卖合同或商品为侵犯知识产权、假冒伪劣产品的,消费者可以拒接签收,直接解除与商家的买卖合同,向商家主张违约责任,如果在签收后发现商家交付的商品是侵犯知识产权、假冒伪劣产品的商品,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商商贸发〔2011〕119号)的规定,还可以向网络购物平台提供者主张“先行赔付”的责任,或将网络购物平台与商家一同列为被告,要求其与商家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4. 网购纠纷的诉讼。基于网购的异地性,消费者与商家、网络购物平台提供者可能相距遥远,一旦发生纠纷,不能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内部的申诉纪律解决而须进行诉讼时,确定被告与管辖法院是非常重要的。基于上述分析,就现行法律法规看,消费者起诉商家的违约行为,需要到商家所在地或者交货发运地(一般还是商家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物流公司的违约行为,可以在商品始发地、目的地(通常为消费者住所地)或者物流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起诉物流公司的侵权行为则可以到物流公司所在地、消费者的所在地进行;而消费者起诉网络购物网平台提供者,则须到该服务提供者住所地(注册地)法院起诉了。法律须要演绎落实才能指导维权。除起诉物流公司外,一般情况下,消费者维权都须要到外地(通常为外省、跨省等地),这都须要消费者耗费巨大的财力、物力。并且,就网购纠纷来说,网购的消费金额通常比较小,少的10多元,多的通常是1000元到3000元左右,基于维权成本考虑,很多人都选择了放弃,网购一族面对网购侵权、违约,只好自认倒霉,法律在此领域没有发挥它的有效规制、维权作用。


四、网购专项立法的期待。

目前,规范网购活动的多为部委规章或者行业规范,部委规章具体有:《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49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商商贸发〔2011〕119号)、《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公告2007年第19号)等相关专门规章。从我国立法体系看,部委规章效力等级低于行政法规、法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部委规章由法院参照适用。因此,为了更有力地规范网购活动,针对网购自身的特点,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假如将来制定规范网购的专门法律法规,我们期待可以结合网购的特点,重点规范商家与消费者的特别权利义务关系、消费者与网络购物平台提供者的关系以及诉讼地位问题,设置降低消费者的异地维权成本的灵活规定。为了便于消费者维权,须加大网络购物平台提供者对商家的监管义务以及失职责任的规定,扩大网络购物平台提供者的“先行赔付”范围等。

诚信守法、规范有序的网购环境,需要商家、网络购物平台提供者、物流(配送)公司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工商行政部门、立法机关的行政、法律法规的支持以及消费者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网购电子商务的发展。


网购的法律思考与立法建议
2012/8/22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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