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年毕业季来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事宜也被提上日程。3月19日,人社部正式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2021届高校毕业生的规模已高达909万人。一大批年轻人即将踏入“打工人”的队伍。
各位做好踏入社会的准备了吗?为了帮助各位找到心仪的工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特地准备了一些劳动法知识“锦囊”送给大家。请仔细查阅,学以致用哦!
一问一答清晰知
用人单位为了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其录用条件,在用工时通常都会设置一定的试用期。虽说是试用期,但这里面可有大学问,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有什么需要注意的要点。
问
用人单位跟我说试用期要两个月,可是试用期通过后才知道只跟我签一年的劳动合同,这样对吗?
答:试用期一定要签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的时间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例,劳动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劳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问
试用期的工资是多少?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佛山地区为例,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
3.问
我所在的单位是一年一签的,而且每年签都有一个月的试用期,这样合理吗?
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用人单位是不能以任何理由延长试用期。
4.问
我还在试用期阶段被告知我的岗位被取消了,因此把我辞退,这样对吗?
答:自用工之日起,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则只有在劳动者满足特定情形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不能用简单一句“不符合录用条件”即辞退劳动者。
5.问
用人单位告知我要转正才给买社保,这样合理吗?
答: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是按规定为职工参保的。法律规定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就必须为劳动者参保。

我在试用期内觉得岗位不适合我,但是用人单位说要提前一个星期通知他们才能走,这样合理吗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只需向用人单位送达书面离职通知,3日后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即可离职。
相关法规看这里
关于试用期的相关法规,我们从《劳动合同法》中罗列了以下几条。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期就先跟各位分享到这里,劳动法关乎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位一定好好学习并运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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