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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现如今社会已进入信用时代,而征信报告作为个人信用的集中体现,对我们的生活已产生越来越多的影响。


如果征信报告记录不良,则在办理贷款或信用卡服务时,在使用高级交通工具(如高铁、飞机)时、在入职大公司时,乃至在租车、租房时……都将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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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一份记录良好的信用报告对我们来说尤为重要。那么如出现征信报告记录错误或应消除的不良记录未消除等异议情况时,有哪些救济途径呢?



解读



方法一: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评析



从该条文规定可看出,如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异议情况,其仍有权不予删除或更正信息,仅是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予以记载。


如此征信报告仍影响着我们的生活,造成生活不便,那除此就没有别的处理方法了吗?实际上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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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二:起诉信息提供者/信用评价人,要求其更正或删除,还可主张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评析



《民法典》第一次对个人信息权益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规定,增设了民事主体请求更正、删除信用评价的规则等,同时保护民事主体对个人信息享有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


如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被侵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要求侵权人按照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如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8起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其中“邓某强与佛山高明某银行名誉权纠纷案”正是自然人信用权受到侵害依诉讼途径获得保护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1日,佛山高明某银行与汇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在最高借款本金8000万元内向汇某公司发放贷款。2021年1月18日,邓某强发现其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为企业担保责任担保金额8000万元,借款人为汇某公司。


邓某强于当日向佛山高明某银行反映该情况,经核实,该贷款非邓某强的还款责任,系佛山高明某银行报送征信信息录入错误导致,后续该行将跟进处理。


2021年4月8日,邓某强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相关还款责任信息已消除。邓某强诉至法院,要求佛山高明某银行、汇某公司共同赔偿精神抚慰金、赔礼道歉等。



裁判结果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佛山高明某银行错误将汇某公司借款合同内的保证人信息登记在邓某强个人信用报告中,其对邓某强个人信用报告出现上述错误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佛山高明某银行在核实上述错误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但其虽承诺跟进处理,却未将结果书面答复邓某强。佛山高明某银行未准确报送信息致使邓某强个人信用报告出现不属于其本人的贷款担保信息,对邓某强的信用评价确有影响,侵害了邓某强的名誉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021年5月11日,判决佛山高明某银行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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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民法典》明确将个人信息纳入人格权范畴,侵犯个人信息将承担侵权责任,实现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法可依,赋予了公民对自身信用评价异议时的诉权。



本案典型意义正在于准确适用了个人信息保护新规定,认定被告错误录入原告的个人信用报告信息,导致原告信用评价降低,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有力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亦为日后操作实务提供了参考。



广立信资讯丨征信报告出错,银行拒不改正,没有别的办法了吗?
2022/6/2 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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