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广立信资讯丨从“特斯拉温州公司‘退一赔一’事件”探讨汽车销售欺诈行为的司法认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稳定高速发展、公路建设不断完善,汽车购销日益火热。在庞大的消费动力面前,汽车销售纠纷屡见不鲜,逐渐成为一类消费热点问题。

 

2019年,曾颇受消费者青睐的特斯拉轿车“惹上”官司,招致大批质疑声音的同时也引发了广泛关注。今天,就由广立信律师事务所的梁秋华律师,带大家重温“特斯拉温州公司‘退一赔一’事件”,共同探讨汽车销售欺诈行为的司法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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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起因


2019年6月,因驱动电机型号证书不一致,李某龙的特斯拉汽车上牌失败,也导致车辆一直停在他的车库不能使用。李某龙因此将特斯拉温州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退一赔三”。


二、审理结果:


一审:浙江省丽水市蓬都区人民法院判决特斯拉温州公司需退还李某龙购车款778200元,并赔偿他的经济损失180000元、保险费16275.06元。随后双方均进行了上诉。

二审: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由特斯拉温州公司退还李某龙购车款778200元,赔偿李某龙经济损失778200元及保险费16275.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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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观点:


特斯拉温州公司未在第一时间如实告知李某龙案涉车辆存在不能上牌使用的严重问题,其行为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应当对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消费者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龙所购车辆属高端品牌汽车,李某龙选择高端品牌汽车,除为了使用车辆作为代步工具的基本功能外,还希望通过整车进口汽车的高端品牌、优越性能、优质驾乘体验及服务获得精神上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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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实际上,李某龙购车之后因车辆无法正常上牌,一直未能实际使用案涉车辆,损害了李某龙的利益。二审期间,本院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多次进行调解工作,力促李某龙降低索赔金额,李某龙最终同意最低降低到退一赔一,但特斯拉温州公司未能同意该调解方案,致使本案二审调解无果。


本院综合考虑民事行为的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过错程度、车辆不能正常上牌使用的事实、李某龙为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以及双方的调解情况,判令由特斯拉温州公司赔偿李某龙经济损失778200元。


四、销售欺诈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规定:


本案中,李某龙作为消费者,起诉主张特斯拉温州公司存在欺诈,并要求“退一赔三”时,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欺诈行为的认定,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进行界定,欺诈可以是积极作为,告知虚假情况,也可以是单纯的不作为(沉默),隐瞒真实情况,欺诈行为包括负有告知义务时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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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构成“欺诈”行为


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欺诈方实施了“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

(2)主观方面:欺诈方有实施欺诈的主观“故意”;

(3)因果关系方面:被欺诈方系基于欺诈行为而作出错误判断并据此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即: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述三个法定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必须全部齐备,方可认定构成“欺诈”。

 

关于汽车销售欺诈,最高人民法院17号指导案例 “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对汽车销售中隐瞒使用过或维修过的事实构成欺诈予以了明确。指导案例虽非直接法律渊源,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地方法院考虑同案同判的一般正义,追求法律安定性、预见性,降低上诉法院改判发回风险,多会倾向于遵循指导案例判案。


而对于司法实践中具有争议性的问题,例如构成欺诈行为所故意告知的虚假情况或隐瞒的真实情况是否需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这些均需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同的法官亦会从对法律价值的理解、自身生活经验和利益平衡等角度作出判决,正如上述案件中,二审法官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最终作出了“退一赔一”的判决。


五、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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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以上信息仅供一般性参考,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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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立信资讯丨从“特斯拉温州公司‘退一赔一’事件”探讨汽车销售欺诈行为的司法认定
2021/8/2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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