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广立信风控丨从《民法典》视角看个人合伙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微信图片_20210610111747.gif


进入个人合伙全盛时代,警惕相应法律风险

商品经济蓬勃发展,使得合伙经营的规模日渐扩大。其中,个人合伙因具有法律明确认可的民事法律地位、公民间易达成一致的合伙之意思表示、不强制规定订立书面协议等特点,成为了越来越多“生意人”的热门选择。


6.jpg


揭开共创财富的美好面纱,个人合伙中潜藏的法律风险亦不容忽视。今天,就由广立信律师事务所的梁建华律师与大家聊聊,关于“中国式合伙人的那些事儿”。


01目前个人合伙面临的困境


一是由于个人合伙的性质决定的,个人合伙“易生不易死”,有大量合伙是口头合伙协议,还有大量合伙开始时因为互相信任而没有对退伙或终止合同进行约定。


5.png


二是大多数个人合伙财务管理混乱,多为“人治”,没有相关财务凭证,大多是“糊涂账”,一旦发生纠纷,合伙人自己都算不清楚账,且无证据或证据不足,专业财务审计机构难以出具客观准确的财务报告。


三是合伙人之间为合伙清算发生争议。例如掌握权、财、物的某一或某部分合伙人拒绝清算,又或者是因管理不善、无账目或账目不清,各个合伙人又说法不一,无法清算。


4.jpg


四是合伙人之间对合伙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发生争议。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人过错责任的认定意见不一致,或因账目不清、或因某合伙人退伙未进行清算等等原因,对盈亏比例或债务承担的比例发生争议。


02个人合伙解除、终止


#01法律规定

1、不定期合伙,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要在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民法典》第976条)

2、法定退伙,如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977条)

3、《合伙企业法》第46条、第50条规定了合伙人当然退伙和决议除名的规定,这一规定对于个人合伙也应有适用意义。

#02协议约定

如果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往往以协议内容为准。

#03相关法条链接

1.《民法典》第976条:“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2.《民法典》第977条:“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3.《合伙企业法》第46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4.《合伙企业法》第50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03案例分析


(一)裁判思路一因合伙人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他合伙人有权主张解除合伙合同。


案例一



黄某甲与黄某乙、李某合伙协议纠纷案【(2019)粤06民终9267号】中,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黄某甲在黄某乙、李某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自营或与第三方合作从事本协议相关或类似的业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又根据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黄某乙、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png


律师分析

1、若合伙协议并未约定合伙何时终止,但根据个人合伙的人合性特征,若合伙人之间已产生争议,合伙人已无法达成合作,则合伙的基础已经丧失,再强行要求合伙存续已失去意义。故在合伙人之间已经就合伙产生纠纷的情况下,应当赋予合伙人提出解散合伙或终止合伙的权利。


2、因合伙人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他合伙人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即其享有仅凭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双方现有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并且该权利不能以协议约定排除。否则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出现严重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仍不能解除合同,仍需受该合同义务的约束,也明显有悖公平。


3、合伙关系的载体往往是协议,也就是合同。如果合同可以解除,那么根据《民法典》第566条,投资者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4、但是,行使解除权也并不是百发百中,在很多情况下,对方或许并没有根本违约,作为起诉的一方需要收集更加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合伙人出现了严重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主张。


(二)裁判思路二未经清算,又无法举证证明合伙财产状况的,合伙人不能要求分割合伙财产、赔偿投资损失


案例二
袁某甲与袁某乙等合伙协议纠纷案【(2020)粤01民终16324号】,法院审理查明,袁某甲、袁某丙、袁某乙均未对合伙期间所有账目进行共同清算,也没有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清算,且双方对合伙项目是否存在、开支及盈余亏损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在合伙项目未经中立的第三方依法清算得出清算报告或各合伙人自行成立清算组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得出清算结论的前提下,袁某甲主张返还投资款及支付利息理据不足,袁某甲可待清算结束后另行主张。


2.png


法律探讨

1、虽然个人合伙是合同关系,但其具有一定的组织性,能够以这个组织体参与到市场交易之中的,这也就意味着会在形式上存在着以这个组织体作为相对人的法律关系,当个人合伙关系要消灭时,就必须考虑这些法律关系的存续和消灭问题,个人合伙存在清算的可能。那么,法律有要求个人合伙进行清算吗?由于个人合伙责任承担方式的原因,此前《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均未对此进行规定,故实践中会在此问题上援引《合伙企业法》。


2、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第九百七十八条、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可知,相关条款虽并未提到清算字眼的存在,但其内容实际上描述了清算这一行为。虽然法律对个人合伙清算没有明确规定,但此后可能存在类似的程序要求。


1.jpg


特别声明

以上信息仅供一般性参考,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

如需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



广立信风控丨从《民法典》视角看个人合伙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2021/6/10 11:35:58

版权所有    2019 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    电话:+86-757-83359310   83365222     传真:+86-757-83121877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10号金融广场七楼     邮编:528000    E-mail:master@glslawyer.com

技术支持:凤软网络 粤ICP备4406043013723号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