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都有过租房的经历,也踩过不少租房的坑。房租尚未到期,但被房东以“急用房屋”等理由提前收回;家具出现细微破损,房东以此为由拒绝退还押金;中介、二房东冒充房东签署虚假合同,骗取租客房租……套路与危机,无不潜藏在租房的各个环节里。
房子是租来的,但生活不是。广立信石碧云律师今日上线,通过列举以下几类常见的租房“大坑”,为各位定制“避雷”指南,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个好的租房体验。
房屋租赁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大多围绕在“合同无效”、“合同租期”、“房屋房东”上。基于信息误差、出租方刻意隐瞒等原因,租客被坑的情况层出不穷。
你我或许都曾经历过这些风险,只是没有及时察觉罢了。
1、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房屋租赁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主要有:(1)将违章建筑的房屋、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2)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出租的;(3)部分无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但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租期问题。
现在仍有很多承租人与出租人是口头约定,并没有书面的协议,这对于承租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存在很大的风险。根据《民法典》第707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一旦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法律后果就是双方随时可以解除合同,这就意味着承租人随时面临着没房子住的风险。
3、二房东的问题
经常租房的朋友们经常还会遇到“二房东”的问题,即与自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另一方不是房东,而是上一个承租人。此种情况下,涉及三方主体:出租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二房东”)和次承租人(向“二房东”租房子的房客)。
《民法典》第716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除了上述风险,常见的还有押金不退,房屋水电煤费用纠纷问题,房屋设备的使用及赔偿纠纷问题等等。
尽管租房中的陷阱不计其数,但大家也无需过于慌张。跟着广立信学习防范策略,让我们举起法律的保护权杖,和不法租房行为“硬刚”。
1、“注意认真看”要签订的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一般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和押金、房屋维修和维护、合同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注意: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2、“注意全面查”审查出租人的主体资格,看其是否具有房屋的处分权。查验出租人的房产证,房东的身份证、户口簿。如果出租人为二房东,需要其提供与原房东签订的租赁协议,查看其中关于的转租的条款约定,最好要求房东到场一起签署。如果是通过中介公司的租房,注意对中介公司的资质审查,营业执照。
3、“注意仔细审”审查承租房屋的产权。房屋是否设立抵押、居住权等其他权利,防止房屋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无法租赁。注意:佛山目前还未有相应的居住权登记指引。
4、“注意记录好”针对押金不退问题:按时足额交纳房租;初次入住房屋时要记录好房屋内的水电表和燃气表的表数和使用字数,形成书面清单,请房主或中介机构签字确认;承租人入住时需根据房屋现状书写物品交割单,记录好房屋物品并拍照留存;退房交钥匙时请房主或中介公司出具退房确认单,以证明退房时间。
最后,广立信附上房屋租赁合同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供大家参考选用。
1、《民法典》第十四章第703-734条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节53-5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