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粤港澳大湾区政策的推出,内地和澳门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人员交往、生意合作越来越多,相关的民商事纠纷也就越来越多。由于澳门实行一国两制政策,内地和澳门的民商事判决无法在对方直接得到认可和执行。但最高人民法院经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于2006年颁发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根据该《安排》,内地与澳门的民商事判决通过一定程序可在对方得以认可和执行。

适用范围
首先,该《安排》适用的民商事案件包括内地的劳动争议案件、澳门的劳动民事案件,也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判决、裁定。但该《安排》不适用于行政案件。
其次,该《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支付令;在澳门包括:裁决、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
具体操作方法
01 澳门法院作出的生效民商事判决在内地的认可和执行。
首先,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内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书需附生效判决书副本,或者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证明,申请书要用中文制作,法院判决书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由澳门法院出具的中文译本。
然后,受理法院会依据内地民诉法有关民事审理的基本程序,通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法院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

如认可申请人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受理该申请的中级人民法院即可执行该判决。申请人在提出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时,可以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02 内地法院作出的生效民商事判决在澳门的认可和执行。
首先,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澳门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澳门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然后,澳门法院依据澳门的相关法律程序作出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认可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澳门法院提起上诉。
依据这个《安排》,内地和澳门的民商事判决可以比较顺畅地在对方进行认可并得以执行,为内地和澳门的人员交往、经贸往来提供了法律保障。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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