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所文化 > 律所文苑 > 广立信风控丨如何理解和适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法定解除权

前言


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因各种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继续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法律设置合同依法可以解除。本质特征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为防当事人陷入纠缠不休的局面而设定的当事人一项法定权利。今天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朱慧蔚律师与大家探讨一下合同法定解除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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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


2015年8月2日,德庆县XX公司(下称甲方)与肇庆XX公司(下称乙方)签订《合作开采协议》,协商甲方作为矿区采矿权持有人,与拥有矿区相邻山头的林地使用权的乙方合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矿区采矿权扩大覆盖乙方拥有林地使用权的山头事宜。约定:①甲方负责办理矿区证照变更手续,变更证照费用及其它费用按7/3比例承担;②扩大矿区范围双方开采投入按50%比例共同投入,利益按开采出来的瓷土各占50%。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目的是共同投入,共同生产,分享收益。

 

签订协议后甲方依照约定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向政府各部门支付了证照变更费用约1200万元,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依约向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根据安监部门的要求先对工程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施工,待验收合格后由安监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甲方安排人员进场进行“三同时”施工,遭到乙方人员强行进行施工区域进行阻挠,经当地有关职能部门多次调处未果,施工被迫暂停。2018年5月,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书,认为乙方阻挠施工行为,已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依法解除合同。一个月后甲方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再次遭到乙方人员阻挠爆发群体性冲突,县、镇两级政府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多次调处未果,建议双方循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随后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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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是否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有不同的意见,经向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询问,最后认定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目的对矿区矿藏进行合作开采,“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利益共享”,办理矿区证照变更手续后进行生产经营从而最后达到收益。而甲方进行的“三同时”施工是申领变更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经程序,只有“三同时”施工经验收合格才能颁发《安生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经营。而乙方多次阻挠“三同时”施工的行为,已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从而判决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开采协议》。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法定解除权的理解和适用,是这样释义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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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列举的各种具体法解除事由均属于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具体事由,主要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预期违约的情形、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通常被认为是当事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司法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其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通说认为,其等同于根本违约,当事人的履行利益落空,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必要。


三、适用法定解除权规则应注意的问题


①法定解除权的核心在于判断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如果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通常不允许以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②解除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根据民法典第564条规定,法定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是受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限制。

③法定解除权依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使。法定解除权为形成权,其行使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但法定解除事由出现,并非意味着合同必然解除,是否行使解除权,由当事人依其意思自治决定。在当事人均无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时,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不能主动裁决合同解除进而代替当事人处分合同权利。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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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立信风控丨如何理解和适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法定解除权
2021/7/19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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