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形式多样
名片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介绍卡,是当代人际交往中不可缺少的名字的派生物。在职场中,他人对你的印象往往起源于你递上的那张表明你身份的名片。所以在现代职业场上,一张小小的名片往往能起到你无法估量的作用。而律师名片在律师的业务开展中也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交流和沟通作用,甚至更发挥着一种推销和宣传的作用,很多需要律师服务的人可能就是通过名片来与律师联系的。所以每一位律师在他的职业生涯中,都非常重视名片的设计。
从目前来看,名片的形式各种各样,五花八门。根据其内容我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类:第一类,中规中矩型。这种名片一般就是介绍自己是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或助理律师以及联系方式,一般还会把执业证号写上。我所见过的这种律师名片占有的比例比较大。第二类:摆资格型。这一类律师名片上的内容一般比较多,把自己获得的学位,职位,各种头衔,各种从业资格都在名片上显示出来,一看就给人感觉来头不小。第三类:张扬个性型。这类名片一般以版面制作为重,力求美观大方,有些特别的图案或名言,签名等,显示自己的个性,让人看了不容易忘记。第四类:打动人心型。这类名片主要是通过某一点来吸引人,例如说明自己是哪类人以吸引同类的人,象老乡、某协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再或者说明获得过哪些奖励或称号等。
规范律师名片势在必行
那么,律师是否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和需要印发名片呢?通过查阅我发现了一些关于律师名片的法律规范。1995年2月20日司法部通过了《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中第4条第二项有明确规定:“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2002年3月3日中华律师协会最新修订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第44条有明确规定:“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2003年3月1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守则》,该《守则》第9条规定,律师名片只能写本人姓名、身份、所在律师事务所全称、执业证书号码和联系方式,及在执业律师事务所中担任的职务。2007年江西省司法厅下发文件,对律师名片提出了具体要求,从10月1日起,凡是执业律师违规使用名片将受到严肃处理。具体内容:一是律师名片除应有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邮编、律师执业证书号等内容外,还须有律师执业所在地区市司法局投诉举报电话,厅直、公司(职)律师事务所(部)律师名片应有省厅投诉电话;二是名片上不得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以及与执业无关的内容。
由以上内容看来,国家及一些地区对律师名片的规范性已有所要求,而且目的也比较明确:“就是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那么从上面四类律师名片的形式看,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呢?我认为有。你看,例如名片上的“前**区人民法院院长或法官”、“前**地人民检查院检察长或检察官”、“某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等,在我们这个“官本位”思想有着深远影响的国度,普通老百姓对从前的“官”肯定买帐,一般人都会在心里有个想法,如果这个律师和法院、检查院的人熟办起案来肯定方便。这样就不能算是公平竞争了,同时也在暗示公民在法律之外还存在着非法律的“人为力量”,做律师的不以自己的法律知识为傲,找律师的看的是来头,那么这不仅仅是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在亵渎法律的尊严,也与我们正在努力逐步健全的法制建设不相协调。禁止这类律师名片大家几乎是不存在什么异议的了。
律师名片的规范应讲究科学性
我们说对律师名片进行适当的规范有其必要性,但并不是完全赞同目前的有关规范律师名片的制度,相反,我们认为对律师名片不仅要规范,而且应当进行科学的规范,也就是说对律师名片的规范应有利于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比如说,对于有些律师名片上写明法学硕士、博士、教授、高级工程师、注册会计师、商标代理人、税务师等等名号,此类名片其主要目的是证实自己具有某方面知识的权威性,是专家学者级的律师,在一方或多方面有专长,以此引起当事人的注意,招徕业务。据调查,绝大多数公民在选择律师时会看重这一点,尤其是初次请律师时会这样,他们会认为学历高、有多个名号的律师肯定能力强、经验丰富,请这样的律师帮助会让人放心。那么这算不算不正当竞争呢?对此业内存在很大的争议。不过本人觉得不能一概而论。
至于有些律师在名片中标明自己是教授、工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即使这些职称或资格是其现在或者说曾经所真实取得的,但也应是严格限制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这些名头均与律师职业无关,即使是兼职法学教授,由于其从事的教师职业,同律师职业是不一样的,应当予以限制。
然而,大家知道,之所以要对律师名片的形式予以规范,主要是为了防范律师执业中的不正当竞争,但不是为了排斥竞争,而是要引导律师在执业中进行适当的、有序的竞争。任何一个行业,如果没有适当的、有序的竞争,那么这个行业也就缺乏生气,对该行业的成长发展是没有好处的。因此,对律师名片如何规范才能达到这个效果呢,这正是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
在律师名片中表明自己的法律专业学位、职称,例如法学硕士、博士、X级律师等。对于这类名片所要审查的是其真实性,本人认为只要是真实的,则不应当限制。
获得法律专业方面的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律师,谁也不可否认,说明他在法学理论的某一专门方面应有较高或很高的研究水平,或对某一法律专门领域有更深刻的理解,如果有更多的这类法律专业人才从事律师职业,将会极大的提高整个律师队伍的服务水平。对这类法律专业人才,的确是可以称他们为专家律师了,正象我们去医院看专家门诊一样,一个文明的法制社会应鼓励更多的这样的高级法律专业人才从事律师职业;同时,也应该允许他们以适当的形式,比如说通过律师名片来表明其真实的专业特长。因为这样一来,一方面可以让这类真正能力强、水平高、经验丰富的专家律师能得到社会的认可,使其为社会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的同时也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对业内同行来说,可以促进其他执业者特别是年轻的律师不断地学习、充实、更新自己的专业理论知识,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执业水平,更重要地是使他们对自己会有一个更高的企盼—要做一名大律师。这样可以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因为大律师、名律师在社会地位、经济收益上对人们产生的巨大诱惑,会促使更多的律师不断地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也就有利于提高律师的整个服务质量。我们反对在律师执业中的不正当竞争,但并不是说反对竞争,通过一定的执业道德规范,引导律师执业的有序竞争或适当竞争是必要的,对整个律师行业甚至于对法制社会的建设都是必要的。
对于在律师名片中写明自己是三级、二级、一级律师或中级、高级律师,这是《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所允许的,因此,在名片中写不写这些内容应由其本人选择,而本人是提倡的,甚至希望能让获得一级、二级职称的律师直接在名片中标明高级律师或专家律师。
由于法律专业的内涵丰富,专业体系庞杂,要在广泛的法学领域中,尤其是在法律实务的操作上,有许多执业律师通过多年的社会实践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们的职业敏感性很强,对于法律法规相当熟悉,很善于与当事人沟通,法律服务水平相对来说也比较高,对这类律师应该鼓励他们通过职称的评定来来肯定其专家律师的地位。我国目前律师职业职称的评定从政治思想、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法律援助、工作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论(译)著等方面进行考察,要求还是比较全面的,且不说评定内容和方法是否完全合理,但是绝大部分要求却也是从律师的真正能力方面来看的,能评定为一级、二级职称的律师,可称为高级律师或专家律师了。因此,允许这类律师在名片上把自己获得的律师职称写出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还可能起到一种激励作用,使律师在平时的执业工作中不仅要为委托人提供良好地法律服务,还应该从业务能力或理论学术方面积极提高自己,不断总结经验,从而提高自己的执业水平。
现代社会信息发达,每个公民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也有了非常大的进步,大家也许不再是任由外界牵着鼻子走,他们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多方面去选择,他们很清楚并不是名片上内容多就一定是可以帮助自己的最佳律师。也就是说一张名片并不一定会造成不正当竞争,我们也不要把名片看成决定律师职业的关键事物。但律师名片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因此,有必要进行适当的科学的规范,防止不正当竞争,引导有序、适当的竞争,扼制律师执业活动中的一些不正之风,让真正有能力、有水平的律师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因此,我以为律师名片要科学规范。律师名片在内容真实的前提下,应该体现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特点以及与律师职业紧密相关的内容。当然,有一个问题我也不得不提一下,就是大家都知道即使名片上不写,私底下还可以说啊,这样的不公平竞争还是会有的,不是说你规范了一张律师名片就能解决问题的。因此,我觉得律师名片应该有所规范,但是更关键的还是律师职业道德的自我修养,在老百姓的心中律师就代表着法律,代表着正义,只有我们律师自己重视自身的形象,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使我们律师的执业环境,使我国的法制建设环境真正逐步完善。
规范律师名片的现实意义
当前,在我们律师界,普遍觉得缺乏一种执业积极性,律师的执业情绪不是很高,执业时间越长的律师感受越深,认为要做一名大律师,不是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执业水平,而非专业性的因素更为重要,也就是说辛辛苦苦地钻研专业知识并不能给自己带来多大的收益。的确,目前的执业形势下,对律师执业的束缚太多,限制了律师行业的发展,律师的社会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这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律师的社会作用和社会地位都相差太远。缺乏一个真正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也许是其重要因素,因为几乎可以说我们现在所有的律师都是在同一起跑线上,至少从律师名片上来看是这样,不管你是执业了十年还是二十年,人们一般都不以大律师、专家律师来宣称,而最多不过称呼你为老律师罢了,这在其他行业是很少见的。例如,去医院看病挂号,服务员首先会问你是看专家门诊还是普通门诊,病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经济能力来选择医生。那么,为什么律师行业不能这样呢?原因就是即使你律师有这个执业水平,而目前律师执业制度却不能给你取得这个名份的渠道。其实,经过近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律师队伍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涌现了一批很有名望的大律师、名律师。现在,要改变这种状况,提高律师执业的积极性,除了律师自身的努力外,在律师执业道德规范上作一定的修正也是必要的。也许只有这样,才能出现更多的大律师、名律师。